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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字号+ 编辑: 来源:天府汽车网 2013-04-28 09:57

  从今年(2013年)5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届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解读如下: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解读:之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致使部分长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流失在社会上,极易造成安全隐患。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至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解读:部分海关监管的进口车辆或汽车企业长期库存车辆等均可能存在超过2年才办理上牌的情况。这部分车辆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更加符合从严要求。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解读:比如,已使用5年的出租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汽车后,该车使用年限并不是和其他自用轿车一样为无限期使用,而是只能够按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规定,继续使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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