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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终止对美进口车双反措施

字号+ 编辑: 来源:天府汽车网 2013-12-16 12:06

日前商务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从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商务部公告全文如下: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2013年6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影响:

自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受此政策影响,在美国生产的汽车将在成本上有望降低,随之终端售价也会做出相应调整。

相关信息:

之前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之前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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